医药高新区纪检监察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纪委 日期: 2020-09-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纪检监察干部是指: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机关(以下简称委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各园区、镇(街道)纪检干部。

第三条  各园区、镇(街道)纪检组织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接受区纪工委监察工委和各园区、镇(街道)党(工)委的双重领导,聚焦其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责主业。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应坚守初心、勇担使命,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干部选用

第四条  全区纪检监察干部选用工作,应当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原则,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特点和实际需要,严格选用纪检监察干部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把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选拔到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来。

第五条  纪检监察干部选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热爱纪检监察工作,公道正派,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自律意识强,社会形象好;

(二)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三)应当具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或事业人员身份;

(四)原则上具有法律、财税、审计等方面2年以上工作经历,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身体健康;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不得选用。

 

第三章  提名考察任免

第六条  区管纪检监察干部提名人选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注重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

第七条  区纪工委监察工委会同区党工委组织部、所属单位党组织等有关方面,掌握区管纪检监察干部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

第八条  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应当异地交流任职。

第九条  区管纪检监察干部提名、考察以区纪工委监察工委会同区党工委组织部为主,区管纪检监察干部任免以区党工委为主(需要报请市纪委监委同意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纪工委监察工委会同区党工委组织部提出人选;

(二)区党工委组织部就提名人选听取用人单位党组织意见;

(三)区纪工委监察工委会同区党工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由区党工委组织部呈报区党工委讨论任免。

第十条  非区管纪检监察干部,由所属单位党组织提出拟任免人选,报区纪工委监察工委同意后履行任免手续。

 

第四章 借调

第十一条  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将工作人员借调到上级纪检监察或巡察机构从事指定的工作。

第十二条  借调期限一般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每次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借调期满后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调的,应报区纪工委监察工委研究同意,一般连续不超过半年。期满后,由区纪工委监察工委办公室负责对借调人员出具工作鉴定。

第十三条  借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在此期间,原则上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基层纪检组织年度内被借调3人(次)以上,年度综合考核酌情加分;无适当理由拒绝借调的基层纪检组织扣除年度综合考核相应分数,相关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区纪工委监察工委办公室负责对全区纪检监察干部遵守各项纪律的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各基层纪检组织、委机关各室内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区纪工委监察工委办公室负责受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检举、控告、投诉,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对有关纪检监察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谈话、函询等形式,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有计划地对全区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教育培训。各基层纪检组织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教育培训,镇(街道)纪检组织向下延伸至社区纪检委员。

第十七条  区纪工委监察工委举办的业务培训、党员教育、外出考察等活动中涉及相关纪检监察干部参加的,原则上必须参加,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履行请假手续,由负责组织教育培训活动的区纪工委监察工委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实行纪检监察干部跟班学习锻炼制度。各园区、镇(街道)纪工委相关负责人、新选用的纪检监察干部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委机关相关室参加一定时间的跟班学习锻炼。

 

第七章 请假和外出报批

第十九条  全体纪检监察干部都要严格执行请假和外出(以下指出国、出境)报批制度。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组织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规范请假和外出审批权限。区纪工委监察工委班子成员请假和外出,报主要领导批准;各园区、镇(街道)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请假和外出,经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书面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委机关其他纪检监察干部请假和外出,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及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各园区、镇(街道)其他纪检干部请假和外出,由各园区、镇(街道)纪(工)委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外出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不得擅自延长外出时间或改变行程。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时间、行程的,应及时报告。

 

第八章  应邀外出活动

    第二十二条  应邀外出活动包括:外出讲课、作报告、开讲座;担任有关活动评委、聘为行风监督员;各类招考录用考试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应邀外出活动遵循扎口管理原则,委机关接到其他部门(单位)邀请时,应及时报区纪工委监察工委办公室汇总,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

   

第九章 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区纪工委监察工委依据《泰州医药高新区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年度工作统一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对全区镇(街道)纪(工)委及纪检干部年度工作进行统一考核。委机关及各园区纪检监察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由各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区纪工委监察工委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表现突出、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纪检监察干部,将重点培养、使用和推荐。对不适岗的纪检监察干部,调离纪检监察队伍。

 

主办单位:中共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泰州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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